福州市財政局關于對東南品牌公務車輛政府采購實行協議供貨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 | |||||
文號:榕財采[2007]609號 采購辦 2007-5-8 | |||||
市直各單位:
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車輛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市級公務車輛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減少采購成本,增強采購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決定從2007年4月25日起對市級東南系列品牌公務車輛政府采購實行協議供貨采購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協議供貨采購價格的確定原則
現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促進名優地產品銷售工作的意見》的等通知精神,鑒于福建省東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目前為我市唯一東南汽車銷售代理供應商(東南汽車生產廠家東南(福建)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出函認可),東南系列公務車輛采購工作實行協議供貨管理,由福州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與福建省東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協議供貨協議書》,協議供貨價格(車價)以東南(福建)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承諾的協議供貨價格為主要依據,采購單位上報的政府采購計劃價格原則上不得超過協議供貨價格。同時,如采購單位確認在市場上有比協議供貨價格更低的同廠、同品牌、同規格、同型號車輛,且售后服務有保障的,可以與比協議供貨價格更低的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視同協議供貨。
二.協議供貨采購程序
采購單位根據福州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供的協議價格及《福建省小汽車批購單》填寫《福州市政府采購計劃表》,我局采購辦根據以上材料辦理批復,采購單位根據批復書與協議供貨商簽訂《福州市政府采購合同》,并于三日內向市機關局、我局采購辦各備案一份。驗收、付款、售后服務等有關事項,按《經濟合同法》規定簽約、履行。
三、協議供貨采購資金結算辦法
協議供貨采購資金不再匯入市財政局政府采購專戶,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由國庫集中支付;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由采購單位根據《批復書》、《福州市政府采購合同》及驗收憑證、發票自行與供應商結算。
四、從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為止。為東南系列公務車輛協議供貨期限。
以上各縣、市區財政局可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主題詞:車輛 采購 通知
抄送:省采購辦、各縣(市)區財政局、存檔(2)、送檔(2) 局內分送:有關處室 福州市財政局辦公室 2007年4月24日印發 錄入:張永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