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關于政府采購活動詢問和質疑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確保政府采購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對象
參加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供應商對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詢問;認為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和中標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質疑。
第二章 詢 問
第四條 詢問的含義
供應商在參加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包括采購程序以及招標文件)有疑問的,可以向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詢問。
第五條 詢問條件
對招標文件提出詢問的供應商須為已購買了所要詢問項目招標文件的供應商。
第六條 詢問形式
供應商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的形式直接向采購項目經辦人提出詢問。
第七條 詢問的答復
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對供應商提出的詢問進行口頭答復時,只限于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對涉及其他供應商商業秘密的,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不予答復。
第三章 質 疑
第八條 質疑的含義
在參加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認為招標文件、招標過程、中標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提起質疑。
第九條 質疑條件
參加此次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一)已購買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可以提出質疑;
(二)參加開標會、簽到并提交投標文件的供應商,可以對招標活動及結果提出質疑;
(三)質疑的內容不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十條 質疑時限
供應商認為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和中標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十一條 質疑形式
質疑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原件并加蓋公章)提出,并提供書面材料電子版本。
第十二條 質疑內容
(一)質疑人的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質疑的項目名稱、招標編號等;(詳見附表)
(二)質疑書必須提供,質疑項目的具體請求事項和質疑人受到損害的合法事實依據及證據材料;
(三)質疑書應當署名。質疑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質疑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授權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提供原件。
質疑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質疑人修改后重新質疑。質疑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質疑的答復
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質疑內容的答復,屬于采購人決定范圍內的事項,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根據采購人的答復,函復質疑供應商;屬于評委會決定范圍內的事項,組織原評委會針對質疑做出結論,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據此做出答復;屬于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負責的事項,由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直接做出答復,答復內容不涉及商業秘密。
對質疑的處理,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采用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同時以書面通知其他有關供應商。
第十四條 解釋權
本規定解釋權屬于福建福建省博益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第十五條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其它采購方式參照此規定執行。
附表:
質 疑 登 記 表
質 疑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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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人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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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單位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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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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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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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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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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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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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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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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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招標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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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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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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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內容。本頁若不夠可另加附頁,并逐頁蓋章簽字)
日期: |